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 被告:邓秋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祥云都市。 被告:李徐明,男,现年约45岁,汉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鹏与被告邓秋秋、李徐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陈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邓秋秋、李徐明向陈鹏给付吊车租赁费35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邓秋秋、李徐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邓秋秋、李徐明租赁陈鹏的吊车在平罗县大地神州轮胎厂安装锅炉。在锅炉安装完毕后,经双方结算,邓秋秋、李徐明称暂时没钱,邓秋秋于2018年年底向陈鹏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所欠工资在2019年1月15日一次性向陈鹏付清。后邓秋秋、李徐明于2019年1月21日向陈鹏给付10000元,下欠35600元至今没有给付。陈鹏多次向邓秋秋、李徐明催要,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同时,起诉状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陈鹏起诉李徐明的基本信息不准确,本院通过司法查询,没有找到李徐明的基本信息,致使诉讼材料无法送达。属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退回原告陈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文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倩 书记员 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