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常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常兴与被告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常兴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常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马常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马常兴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岳云云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 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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