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俊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人:闫绍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卜芳,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樊俊青与被告马琦、第三人闫绍新、卜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樊俊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俊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俊青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潇 审 判 员 孙 赫 审 判 员 尹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祁文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