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坤,男,****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坤罚金一案中,关于刘坤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725刑初16号判决,被执行人刘坤应缴纳罚金10,000.00元,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坤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社会养老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已交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到了退休年龄,尚未退休,没有固定收入;到伊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法权 审判员  高元峰 审判员  纪谦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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