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王常乡东王常村*号。
被申请人:王保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面粉厂西邻路北。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向飞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郑向飞称被告王保翔向原告借款57000元,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借条,承诺一个月后偿还,但至今未予偿还。要求被申请人王保翔给付申请人郑向飞借款5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王保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郑向飞借款57000元。
申请费408元,由被申请人王保翔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