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被执行人:葛连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汪清县复兴镇。
审理经过
关于葛连福罚金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7)吉75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处理没收油锯一台,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没收油锯价值50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吉75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葛连福没收油锯,上缴国库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9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