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甘肃省秦安县刘坪镇。
被告:杨某,甘肃省秦安县安伏镇。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以被告杨某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