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纯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张胜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纯延与被申请人张胜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申请人张胜岗驾驶的冀T5××××冀T962V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扣押至宁津县嘉宁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纯延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孟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