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志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乾安县。
被申请人:刘晓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志辉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晓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安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700元。担保人张凤杰向本院提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安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700元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刘晓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安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7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张凤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安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7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47元,由申请人魏志辉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