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州市魏桥艳宗农资服务部,住所地:深州市位桥镇东位桥村。
经营者:种艳宗,深州市人。
被告:周青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州市魏桥艳宗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周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深州市魏桥艳宗农资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州市魏桥艳宗农资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