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兰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长沙美娜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路42号保利香槟国际C7栋4F4004、4F4005房。 法定代表人陈传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121民初7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5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97.72元,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 2021年5月13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无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1年3月8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3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2021年3月18日,本院在长沙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予以查封。 2021年3月2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有坐落于益阳市高新区××社区××#××室房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2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予以查封。 2021年6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3.7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67000元、利息824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31.92元,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936.5元,已履行2103.71元,尚有78905.7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已查封被执行人上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及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因本案执行标的过小,不宜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杜 外 审判员 饶兴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