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审理经过
张倩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7101刑初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倩退赔被害人肖某人民币五万四千五百七十一元;三、责令被告人张倩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二万三千七百三十四元。因张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缴纳罚金和退赔被害人损失。 被执行人已和被害人刘某达成长期还款协议,并按还款计划履行,至今未履行罚金和退赔被害人肖某损失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张倩家庭所在地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38305元,被执行人和被害人刘某达成长期和解履行23734元,尚余11457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倩负有继续履行交纳罚金60000元和退赔被害人肖某54571元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胜强 审判员 马守锋 审判员 梁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靖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