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祥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李桂林,男,住湖北省孝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左祥峰与被告李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左祥峰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左祥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祥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祥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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