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祥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李桂林,男,住湖北省孝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左祥峰与被告李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左祥峰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左祥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祥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祥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