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龙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王国栋,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李兴来,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龙龙与被告王国栋、李兴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程龙龙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龙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龙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龙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