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丁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徐华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建军诉被告徐华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丁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国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周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