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美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杰,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婷,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梁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代理人:梁国雄(系被申请人梁伟波的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美珠申请认定梁伟波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张美珠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梁伟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美珠为梁伟波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张美珠与梁伟波是夫妻关系。2018年6月开始,梁伟波因高血压及癫痫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29日,梁伟波被送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脑内出血后遗症;2.气管切开状态;3.高血压3级。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29日,梁伟波被送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脑内出血后遗症;2.肺部感染;3.气管造口状态;4.高血压3级;5.右侧肩关节脱位。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15日,梁伟波被送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脑内出血后遗症;2.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梁伟波因脑内出血后遗症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梁国雄称,申请人张美珠陈述属实,对申请梁伟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对指定张美珠为梁伟波的监护人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梁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张美珠与梁伟波是夫妻关系。2018年6月开始,梁伟波多次因高血压及癫痫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内出血后遗症;2.高血压3级。代理人梁国雄对申请梁伟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美珠为梁伟波的监护人均无异议。2019年6月13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通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梁伟波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痴呆)/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伟波因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无法自理,经鉴定梁伟波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张美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伟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梁伟波的监护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申请人张美珠为梁伟波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故由张美珠作为被申请人梁伟波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被申请人梁伟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申请人张美珠为被申请人梁伟波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