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赤水镇高山知青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8。

法定代表人:冼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全,该公司生产主管。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宗林与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宗林、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56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员工,2005年6月18日入职,岗位是刨板工,每月工资约定按件计算,被告拖欠2020年12月份工资、2021年1月份工资共计5699元不肯支付。原告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超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冼某1,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原木、板、枋、夹板。李宗林于2005年6月18日入职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从事刨板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资计件结算,工资通过账号为908××××××××60001的账户发放,当月工资一般于次月发放,亦存在延迟数月发放的情况。李宗林上班时间为上午7:00至11:30,下午13:30至18:30。因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倒闭,李宗林于2021年2月1日离职,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拖欠李宗林2020年12月工资3275元、2021年1月工资2424元,共计5699元。

另查明,李宗林于****年**月**日出生,2018年6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李宗林于2021年4月28日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李宗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虽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基于双方已建立的事实用工关系,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李宗林劳动报酬。现李宗林请求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2021年1月的劳动报酬合计5699元,有李宗林提供的欠薪清单为据,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宗林劳动报酬56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李宗林预交),由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迳付25元给原告李宗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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