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发成,男,汉族,户籍地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泽(系杨发成姐夫),农民,住镇原县。特别代理。 被告:秦小斌,女,汉族,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发成与被告秦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发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发成、被告秦小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发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890.6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20年10月3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其在支付宝上申请借款20000元转借给被告,被告承诺三天内归还本息,后被告归还了2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2020年12月2日被告又向其借款30000元周转使用,承诺一周内归还本金并支付2000元利息。后其多次催要两笔借款本息未果,截止2021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其借款本金48000元及890.67元的支付宝利息未还,故其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辩称
秦小斌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还款情况及下欠本息属实,现其经济困难,愿分期归还。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实被告通过微信向其借款及还款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20年10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自己的支付宝上申请借款20000元转借给被告,被告承诺归还本息,后被告归还了原告2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现尚欠原告18000元本金及支付宝借款利息890.67元;2020年12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周转,承诺一周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000元,但至今未归还本息。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出借人自有,本案原告杨发成第一次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贷款20000元转借给被告秦小斌,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秦小斌因合同无效取得的20000元,除已返还的2000元外,下剩18000元亦应返还给杨发成,合同无效虽双方都有过错,但杨发成并未转贷牟利,故给杨发成造成的损失890.67元,秦小斌应予赔偿;杨发成第二次以自有资金给秦小斌借款30000元,秦小斌承诺一周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000元,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秦小斌并未给付利息,且杨发成也放弃主张利息,仅要求秦小斌归还30000元本金,秦小斌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杨发成要求秦小斌归还其30000元借款本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秦小斌返还杨发成18000元借款并赔偿给杨发成造成的损失890.67元; 秦小斌归还杨发成借款本金30000元。 上述判项(一)、(二)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秦小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明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聪聪 书记员 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