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
负责人:徐振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净,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妮,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大学本科,住广西鹿寨县。
被告:陈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现住广西百色市西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韦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申请追加陈诚为本案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吴青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艳、被告韦妮、陈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52664.7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自原告2018年11月15日支付保险金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完毕为止(以支付保险金的时间起算,按照尚未偿还的52650.21元为准,暂算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532天为3385.46元);以上两项合计56050.1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该平台由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维护)向投资人共计借款50000元,起息日为2017年11月14日,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0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支付后端付息后端还款。根据《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的约定,为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被告作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被保险人为投资人。同时根据《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的约定,投资人同意作为被保险人。被告在约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作为保险人在接到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授权代理人)索赔申请书后支付了保险金52664.72元,同时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保险人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但过后,被告分文没有向原告支付赔款。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按被告实际欠款数予以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辩称
被告韦妮答辩称:1、陈诚和我原是夫妻关系,陈诚以我的名义办理了宁波银行的信用贷款,总计30万元,这笔钱实际上是陈诚使用的,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已经约定,这笔欠款是由陈诚偿还。退一步讲,宁波银行向我追偿,陈诚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如果是我偿还的部分我有权向陈诚追偿;2、因为我不知道代位求偿权的关系也不知道原告向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款,保单及保险赔偿我是不知情的,在保险赔偿的时候也没有人告知我,在购买保单的时候也没有哪一方告知过保单的存在,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保险赔偿金的金额是否合法由法院依法判定;3、第二第三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了保险金赔款的范围,请求法院予以驳回;4、因陈诚涉及其他案件,我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工资,从2018年10月起一直被鹿寨法院冻结执行,现在又要抚养小孩,生活已经很困难了;所以这笔款项一直没有偿还,在此对借款方表示歉意。
被告陈诚认可韦妮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韦妮、陈诚原是夫妻关系。被告陈诚以韦妮名义通过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该平台由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维护)向投资人共计借款50000元,起息日为2017年11月14日,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0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支付后端付息后端还款。根据《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的约定,为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被告作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被保险人为投资人。同时根据《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的约定,投资人同意作为被保险人。
由于被告在约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原告作为保险人在接到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授权代理人)索赔申请书后于2018年11月14日履行保险人义务,支付了保险金52664.72元,同时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保险人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事后,被告分文未偿还,原告催付未果,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借款协议、支付证明、宁波银行客户业务回单、投资款清单、融资款清单;被告提交的离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通过保险担保在融资平台借款未按时归还,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借款本息52664.72元,为此,原告取得了被保险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告借款合同上的全部债权,被告对原告负有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关于被告返还借款本息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韦妮、陈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52664.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2664.72元为本金,自原告2018年11月14日支付保险金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50元,由被告韦妮、陈诚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