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新良。 被执行人张晓丽。 被执行人仉华求。 被执行人昌明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张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王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公民身份号码 省平度市仁兆镇前王庄村185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良、张晓丽、仉华求、昌明功、张伟伟、王霂追偿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新良、张晓丽、仉华求、昌明功、张伟伟、王霂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8137.18元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上门查找、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8月23日,案件承办人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若干,现已依法冻结,但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此外,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新良、张晓丽、仉华求、昌明功、张伟伟、王霂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本院决定对(2021)鲁0203执1110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