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对原告王红卫、高胜昌、南朋超、张强诉被告张跃光、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682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0682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21行“偿还四原告”补正为“偿还四原告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