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989527742。
法定代表人:滕燕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42446061。
法定代表人:滕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中,已于2021年8月5日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资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资产,被执行人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不动产均已被另案查封在先,正在处置过程中,其名下除微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资产。目前,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冻结了其名下已查明的银行账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365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