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仁县胜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南路。 法定代表人:阳秀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光德因与被上诉人刘文武、刘士益、安仁县胜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光德于2021年8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光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古凯乐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