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国秋,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申请人:孙雄飞,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志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香。
被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鑫川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杨彩英。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国秋与被申请人孙雄飞、邯郸市永年区志军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鑫川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孙雄飞驾驶的汽车一辆(冀DQ2247/冀D16G3挂),保全金额20万元,并以参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孙雄飞驾驶的汽车一辆(冀DQ2247/冀D16G3挂),于济南市长清区昊远停车场内,保全金额20万元。
保全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谭国秋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