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如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1216408A,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胡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屏,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德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森,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邓红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如惟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如惟公司)与被上诉人卢德金、原审被告邓红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惟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惟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如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00元,减半收取2230.00元,由上诉人重庆如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