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 被执行人:裴云连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裴云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裴云连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72.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裴云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868.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彦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