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魏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魏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毅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查封,未找到车辆下落。被执行人持有河北广耀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喆赢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森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超安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成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冻结,因申请执行人不愿垫付股权评估费用,上述股权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17元提取执行费,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260元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在住所的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锋 审判员 毕芳芳 审判员 周璐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