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一加一便利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经营者:陈冲,男,1986年9月12日,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一加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与吉林市昌邑区一加一便利店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为1万元,故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