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胡三娃罚金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0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三娃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三娃主动缴纳了罚金400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胡三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