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6883216A,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郑寿霞。
委托执行代理人:顾成东,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扬州华丽达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846348X9,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王学高。
委托执行代理人:钱爱龙,宝应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学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华丽达包装有限公司、王学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扬仲裁字第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