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倩倩,女,****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倩倩与被告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律师费由被告承担;5、请求判令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18日签署借条25000元,现被告借款后半月有余,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向我出借款项的人非原告本人,我也从来没有认识原告向原告借款,是另外两个人向我出借的款项,而且向我出借的是25000元,扣除手续费2800元,实际出借款项为222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称“今收到李倩倩人民币25000元”和借条称“今借到李倩倩人民币25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25000元。 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此案,缴纳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收到条,借条,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发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条和借条的借贷合意,和原告向被告转账出借款项的行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收取手续费,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负担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并未对律师代理费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由被告负担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倩倩借款25000元; 二、被告曹军向原告李倩倩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保全费270元,总计483元,由被告曹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昌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亓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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