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88519136T。 法定代表人:武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彭文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任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迎宾西街1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991426264。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榆次区,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杨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住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榆次区,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华、任波、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5元,减半收取4743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金凤 人民陪审员 牛虹霞 人民陪审员 梁国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