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汉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汉王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
被告:河北麦丽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永安路东侧、北新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祁秀荣。
审理经过
原告汉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麦丽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汉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