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金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熊仕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金玲诉被告熊仕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剑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祝明、周泽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仕武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金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肉款总计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胡金玲于2019年2月3日至2月17日期间向被告供肉4000余斤,总价高达72756元。被告熊仕武仅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货款,下欠52756元。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欠原告胡金玲肉款52000元,承诺在3月10日还款20000元,剩余款项在2个月内还清。然而截止至今,被告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复印件,账单两面,欠条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熊仕武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核对,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记录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3日至2月17日,原告胡金玲向被告熊仕武出售猪肉4143.6公斤,合计金额72756元。后熊仕武付款20000元,还下欠猪肉款52756元。2019年2月28日,被告熊仕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记载欠到胡金玲肉款伍万贰仟元正(52000元)。因被告熊仕武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金玲与被告熊仕武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本案中的猪肉欠款,有原告提交的账单及欠条佐证,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熊仕武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偿还猪肉款52000元的义务。被告熊仕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熊仕武给付原告胡金玲的猪肉欠款52000元。

以上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户名:团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团风支行,账号:57×××4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熊仕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