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勇,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长岗路13号盛汇城市中心10号楼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609906X8。 负责人:曹开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系公司员工。
案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曹宗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总计40000元,扣除先行垫付的5000元,尚应支付3500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2021年6月11日前直接转账至原告曹宗光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丰县大桥镇营业所;户名:曹宗光;账号:36×××01)。 二、原告曹宗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曹宗光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财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