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街道东湖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壮,男,1970年10月14日,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雨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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