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街道东湖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壮,男,1970年10月14日,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雨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