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张苏瑞,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义县。
负责人:许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应予退还原告李某某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