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 被执行人余怀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4)名山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怀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怀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怀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余怀阳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马岭分理处881801303049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