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张某母亲。
被执行人张舟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舟永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舟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抚养费4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富通、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新村X区X幢一单元X室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舟永与案外人章某名下。未发现其它财产。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另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张舟永与案外人章某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新村X区X幢一单元X室不动产。对拍卖所得款952000元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张某受偿抚养费13046.37元,剩余抚养费31953.63元未受偿。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舟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章某,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舟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903执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