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淑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x市x区x东大街x号人,现住x省x县x镇x村x组x街x号。
被执行人:李培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x省x乡x村人,现住x镇x北路x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李培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培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