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邦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贵阔,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贵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邦洪与被告杨贵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李邦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邦洪撤回对被告杨贵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邦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