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57号兴业大厦A座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232712P。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森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85911770A。
法定代表人:赵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森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国际大厦A座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CX8N77。
法定代表人:赵刚,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刚、日照森诺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森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20)鲁1102民初95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973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抵押,无法处置;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并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