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七台河市桃山区环境保护局科员,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郭进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郭进轩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建国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建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