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欧阳健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李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灿辉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96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礼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熊彩峰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