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协助义务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矿冶大道3号。

代表人:黄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卫中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刘先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刘文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中平与被执行人刘先红、刘文进、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以下简称黑旋风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黑旋风公司称,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虽与我公司签订了土地开发联合协议,但双方未结算也未经法院实体审判,该公司是否对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不确定。我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先红、刘文进之间无任何合同或协议,刘先红、刘文进是否挂靠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同样未经法院实体审判,基于合同相对性,我公司不应承担协助义务。故你院直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先红、刘文进以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20万元,并要求我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剥夺了我公司的诉权。故请求你院撤销(2021)鄂0281执75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中平与被执行人刘先红、刘文进、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鄂0281执75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先红、刘文进以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第三人黑旋风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20万元,并要求黑旋风公司协助。同日,本院又向黑旋风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黑旋风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与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结算也未经法院实体审判,无法确定该公司是否享有到期债权;且刘先红、刘文进不是合同相对人,无权要求其公司支付。

另查明,2015年7月14日,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先红签订挂靠资质协议,同意刘先红以该公司名义开发建设大冶六O三地质大队改造工程项目。2016年4月18日,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任命刘文进为大冶六O三地质大队房产开发项目部负责人。同年11月8日,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又与刘文进签订挂靠资质协议,同意刘文进借用该公司资质开发大冶六O三地质大队地场面旧城改造工程项目南盛花园。2017年7月18日,黑旋风公司与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南盛花园项目部签订《中南局六O三队南区(队部片)土地开发合作协议》1份,约定由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规划方案报批,土地收购、签订四邻协议、拆迁方案并承担补偿等,由黑旋风公司按约分期支付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费用共计12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先红、刘文进挂靠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的资质,以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与黑旋风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合作协议,黑旋风公司应按约分期支付大冶市亚松置业有限公司费用共计1200万元。刘先红、刘文进作为实际合作方对黑旋风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本院裁定冻结案涉费用并无不当。异议人黑旋风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黑旋风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公司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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