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玥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红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强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扶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红辉、强少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