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研旭,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负责人:陶培,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毕研旭与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毕研旭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研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研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00元,由毕研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