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振华,男,****年**月**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孟文斌,男,****年**月**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XXXX79704B。
法定代表人:鲍志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9)浙0602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戴振华、孟文斌与被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恢1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马浩轩
审判员赵志明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