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克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通,陈城,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发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克山与被告张发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发均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克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480元。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4月至6月在昆明市西山区,总包单位名称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华夏四季小区A5地块钢筋老板杜安蜀下分包老板张发均做工,完工后,张发均只付了应付总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剩余工资4230元未支付打欠条,定于2019年9月1日前付清剩余的钱,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发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和提交反驳原告证据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情况说明、费用结算单、短信聊天记录符合证据法定形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日,被告张发均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杨克山农民工工资4230元,定于2019年9月1日前付清剩余的钱,如果不付清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20年7月20日,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西山区西福路华夏四季A4A5地块2019年6月钢筋工班组多次讨要工资,经多次到现场协调总包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航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钢筋班组老板杜安蜀,上述三方于2019年7月1日支付清相关费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现场协调处理过程中,杨克山杜兰会反映在上述工地做工,杜安蜀下分包班组老板张发均拖欠二人工钱,工作人员已要求总包云南星邦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航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督促各分包班组支付工人工资。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张发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0元到原告一个工友的微信上,那个工友又通过微信转到原告妻子的手机上,该1500元原告与其妻子平分,每人750元,现被告欠原告工资34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提供劳务者有依法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杨克山为被告张发均提供劳务后,被告张发均出具欠条承诺于2019年9月1日前付清原告农民工工资423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750元,被告尚欠3480元拖欠至今,损害了原告杨克山的合法权益,被告张发均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48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发均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行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张发均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发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克山支付劳务费人民币3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文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