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员长兴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7TU121U。

法定代表人:滕进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鸣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明,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学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491332172

U。

法定代表人:史焕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峰,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信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1)赣030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萍乡信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为每位学生每学年住宿费200元的差额损失由萍乡学院承担80%较为恰当,明显超越职权,侵害了双方的合同利益。根据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合同、实施方案的规定,因本案系PPP项目合同周期长,根据(2014)财金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为保证社会资本回报的合理区间能够在项目长期运行过程中随内、外部变化而作适应性调整,需要在PPP合同中预留一定的调整和变更空间。主要方式包括设置价格调整、期限调整以及交易结构调整机制。价格调整的主要因素有原材料价格变化、劳动力成本变化、通货臌胀、利率波动等。据此,案涉学生住宿费标准是可以调整的。原审判决在十六年运营期内,上诉人均按每位学生每学年1000元标准收取住宿费用,萍乡学院对差额200元按80%补足给上诉人,越权处分了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同时实施合同明确约定每位学生每学年为1200元。根据具体实施方案合同约定,本项目涉及的征地、法律、政策等风险由萍乡学院承担。由于政策原因导致住宿费不能批准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的政策风险,按照合同约定全部由萍乡学院承担。2.原审以消防没有验收作为萍乡学院不按实施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至2020年学年学生住宿费用,认定萍乡学院没有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萍乡学院已经构成违约。案涉宿舍楼(含食堂)项目,在消防初检后于2019年8月底就安排学生入住。消防验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萍乡学院明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且未向上诉人提出异议情况下,安排学生入住,已实际使用,应视为宿舍符合合同交付约定。萍乡学院应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9月20日前足额一次性支付学生住宿费。3.原审以3000人作为结算住宿费,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按实际床位数3016位作为计算住宿费的基础。根据具体实施合同约定,结算依据是以宿舍设置的实际床位数,而不是安排入住的学生实际人数结算。案涉宿舍楼安置了学生床位数3016位和教职工的床位数双方没有异议。4.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疫情期间退还的学生住宿费1012100元的50%,于法无据。根据国家关于新冠疫情的政策要求,属于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在疫情期间可以免除房屋使用费用,而本案房屋没有移交,系上诉人在运营管理,所产生的运营成本并未减少,判决上诉人承担50%的损失,明显有失公平,且不符合约定的合理区间,请二审法院改判萍乡学院承担大部分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萍乡学院辩称,一、一审判决属于正当行使裁量权,是合法合理行使职权,不存在“明显超越职权”的情形。1.关于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双方专门约定“须以主管部门审定为准”,应视为上诉人对有关后果的认可,而不能用政策风险取代专门条款。2.住宿费的收费政策标准从2002年发布至今没有变动,不存在政策变化或政策风险。一审判决校方承担住宿费差额200元的80%,实际上已经充分地维护了上诉人利益诉求。二、上诉人违约在先,校方在付款时间节点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上诉人迟至2020年7月前仍在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或整改工作,此项工作应在2018年8月前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上诉人明显违约在先。当时校方不同意即刻转付2019年9月收到的2019年至2020学年住宿费的原因为防止上诉人继续拖延建设、施工和整改,督促上诉人按规范标准整改和履行合同建设义务。三、关于疫情期间退费损失负担和住宿人数核算问题。1.新冠疫情期间发生的退费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符合双方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由双方公平分推是符合双方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3.2019年至2020年学年实际入住人数约为2921人,不是3016人。因消防工程没有及时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上诉人无权要求入住多少人,也无权要求按其主张的人数核算。四、萍乡学院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用。上诉人作为项目运营方和经营方,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一审原告诉称

萍乡信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萍乡学院按照合同以每人每学年1200元的标准,按实际床位3016位支付拖欠2019至2020年学年学生公寓的住宿费用1591200元;2.判令萍乡学院付拖欠2019至2020年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用1591200元的每日违约金共计726609元(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3.判令萍乡学院以拖欠学生公寓住宿费用15912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8%的标准计算,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萍乡学院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萍乡学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萍乡学院因迎接教育部本科教育工作合格评估的迫切需要,在面临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严重不足等困难情况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该校学生宿舍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运作。

2017年6月,江西心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萍乡学院编制《实施方案》,该方案中1.1基本情况为萍乡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建设项目将投资52700000元(含土建造价及简易装修40500000元、寝室家具4200000元、三通一平1000000元、基础配套设施2000000元、食堂二次装修及厨设备5000000元),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底层为食堂,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可满足3000人就餐;2-13层为学生宿舍,建筑面积23400平方米,可满足3000名学生住宿。1.4进度计划:2017年9月—2018年8月,主体工程施工。2018年8月—2018年9月,配套工程施工。2018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3.3风险分配流程《项目风险分配表》中对因合同文件冲突、权利分配不合理、不可抗力等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2018年1月25日,萍乡学院(甲方)与广东信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框架协议》,协议第一章1.2项目合作期约定,项目合作期限17年,其中项目建设期1年,运营期16年。运营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学生入住即日起计算;第二章项目合作方式2.2约定: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乙方以注册资金104万元成立项目公司;2.3约定:本协议签订后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具体的PPP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主要的依据。第五章双方风险分担约定,双方风险分担按照PPP项目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2018年11月2日,萍乡学院(甲方)与萍乡信宏公司(乙方)签订《实施合同》,其中第一章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4约定:“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除不得与招标文件及双方前期框架协议中甲方权利与乙方义务冲突外,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第一章第二条2.1.2(10)款约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学生公寓住宿费用;甲方优先安排学生入住乙方运营的学生公寓,确保按学生宿舍楼实际床位住满,并按实际床位数每人每年1200元,固定收费时间(每学年学生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乙方的学生宿舍住宿费用”。

此后,涉案的学生宿舍开工建设,竣工后于2019年8月29日正式入住学生。萍乡学院于2019年9月18日向萍乡信宏公司支付了住宿费用300000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了住宿费用800000元,2020年6月16日支付了住宿费用1000000元,合计2100000元。

2020年5月12日,江西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赣教财字[2020]12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各直属学校按文件规定标准退还学生未住宿期间的住宿费,萍乡学院按文件具体要求办理涉案宿舍楼学生住宿费退费,共计退还案涉宿舍楼学生住宿费1012100元。

2020年7月27日,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给萍乡学院,内容为萍乡学院申请的涉案学生宿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根据申请材料,经资料审查及专家组建设工程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该工程的消防验收通过。

萍乡信宏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萍乡学院2019至2020年学年应支付学生住宿费用3619200元,剩余1591200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为此,萍乡信宏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18日向萍乡学院发出催告函。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简称,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PPP项目均带有公益性,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将投资方的利润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其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即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轻。本案中,萍乡学院本科教育工作合格评估项目属于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建设该项目是萍乡学院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迫切需要,该项目采取PPP模式可以改善公共服务项目品质。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和《实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萍乡学院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代收学生住宿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还是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2.《框架协议》、《实施方案》及《实施合同》约定的每位学生每学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与实际每位学生每学年收取1000元住宿费产生的差额损失如何承担的争议;3.疫情期间退还学生的1012100元住宿费的损失如何承担。

本院查明

关于萍乡学院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代收学生住宿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还是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学生宿舍竣工后于2019年8月29日正式入住学生。萍乡学院于2019年9月18日向萍乡信宏公司支付了住宿费用300000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了住宿费用800000元,2020年6月16日支付了住宿费用1000000元,合计2100000元。萍乡信宏公司认为,根据《实施合同》约定,萍乡学院应于每学年学生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学生宿舍住宿费用。萍乡学院对该迟延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解其享有先予抗辩权,因为萍乡信宏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许可证,案涉学生宿舍楼在2020年7月27日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才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本案的学生宿舍楼涉及住宿的学生3000人,系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但双方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安排学生入住,双方均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均不存在违约。但考虑到学生已经入住且萍乡学院收取了学生的住宿费的实际情况,萍乡学院应当将收取的住宿费支付给萍乡信宏公司,但依法不能认定萍乡学院的行为违约,即萍乡信宏公司诉请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意见依法不能采纳。

关于《框架协议》、《实施方案》及《实施合同》约定的每位学生每学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与实际按每位学生每学年收取1000元产生的收益差额损失如何承担的争议。萍乡学院委托江西心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框架协议》和《实施方案》,均按照该项目住宿3000名学生、项目年限17年(其中建设期1年、经营期16年)、每位学生每学年收取1200元的标准制定,而且只有按该标准才能保障萍乡信宏公司在该PPP项目的基本收益。虽然学生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当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或按规定执行,但萍乡学院在实施该项目时应当事先了解相关规定并预测到相应风险,根据《实施方案》中《项目风险分配表》的约定,对于因合同文件冲突产生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萍乡学院应对造成住宿费差额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且萍乡学院系该PPP项目的实际受益人,故在不延长合同经营期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每位学生每学年住宿费200元差额的损失)由萍乡学院承担80%较为恰当,即对2019至2020年学年学生住宿费差额200元的80%即每学年每人160元的标准由萍乡学院补足给萍乡信宏公司,其余损失由萍乡信宏公司自行承担。因双方对实际入住的学生人数存在差异,萍乡信宏公司主张3016人,萍乡学院辩解为2921人,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公平原则和本案合同的约定,以3000人计算更为公平合理。

关于疫情期间退还的1012100元住宿费的损失如何承担的争议。根据《实施方案》中《项目风险分配表》的约定,对于因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该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按各承担50%的比例较为恰当,故萍乡学院对退还给学生的该部分住宿费应当支付1012100元的50%给萍乡信宏公司即506050元,其余部分萍乡学院自行承担。

最后,关于萍乡信宏公司诉请的律师费问题。因本案不能认定萍乡学院的行为违约,故该项诉请亦不能支持。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萍乡学院尚应支付给萍乡信宏公司2019至2020年学年学生住宿费为3000人×1160元/人=3480000元,减去已实际支付的2100000元,尚差1380000元;因疫情影响,萍乡学院退还学生住宿费1012100元,该部分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即506050元;故萍乡学院应支付给萍乡信宏公司收取的2019至2020年学年的学生住宿费为1380000元-506050元=8739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萍乡学院收取的2019至2020年学年学生住宿费用873950元,限萍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二、驳回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02元,由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萍乡学院各承担12751元。

本院认为

二审中,萍乡学院没有提交新证据。萍乡信宏公司提供了江西省发改委文件和萍乡学院18栋学生宿舍楼层房间情况汇总表,拟证实收费标准是发改委批复的,合同约定1200元/年/生是符合政策要求的。宿舍实际床位数3016,经过了双方统计确认。经质证,萍乡学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二审经审理补充查明,根据《项目实施方案》5(PPP模式财务分析)5.3.1总收入测算,本项目平均每年有3000人入住,3000人在本食堂用餐,住宿费以1200元/年测算……

根据《框架协议》第三章(投资范围和经营权益)3.2约定,鉴于该项目为具有公共属性的教育建设项目,原约定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1200元每人每年须以物价主管部门审定为准,在16年运营期内其运营成本及收费标准存在浮动变化……

根据《具体实施合同》第一章(总则)1.4.2.约定,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及澄清答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框架协议;本合同及附件;谈判备忘录;同类文件以最新签订的为准。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2.1.2.甲方(萍乡字院)在合作期限内的基本义务……(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萍乡信宏公司)支付学生公寓住宿费用;甲方优先安排学生入住乙方运营的学生公寓,确保按学生宿舍楼实际床位住满,并按实际床位数每人1200元/年,固定收费时间(每学年学生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乙方的学生宿舍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违约)约定,23.1甲方违约包括:(1)不当提取保证金/保函;(2)学生公寓住宿费支付的违约。甲方未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按时支付学生公寓住宿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1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学生公寓住宿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08%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优先安排住满乙方运营的学生宿舍,乙方入住条件不达标的除外。23.2乙方违约(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相关保险;(2)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和移交维修保函并保持其有效;(3)乙方在本合同第2.2款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4)乙方破产或资不抵债;(5)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运营,且逾期超过60日;(6)乙方缺乏该项目自有资本金能力,未能在建设期和相关时限内及时向项目公司实际缴纳投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本金的;乙方缺乏融资能力,融资不成功导致本项目面临烂尾风险的;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即壹年建设期)内实现建设完工,且逾期(或预期逾期)超过60日;(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因非紧急原因擅自停止对项目的运营,造成严重后果的;(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质押项目经营权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下的违约金额或提前终止本合同。23.3赔偿(1)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案涉学生宿舍共有床位数3024个,其中学生床位数3016个,辅导员床位数8个。萍乡学院现有在校学生11000人左右。

此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萍乡学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住宿费结算标准是按3000人收取还是按3016床位数收取,三是住宿费收费标准200元差额以及因疫情退还的住宿费如何分摊。

关于萍乡学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首先,案涉项目是为萍乡学院迎接教育部本科教育工作合格评估需要而建设的,从实施方案可以看出,案涉项目投资大、工期短、任务重。现有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如期投入使用。其次,虽然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但是消防验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到取得消防验收结果,存在时间差,因而消防验收具有滞后性。再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具体实施合同,未取得消防验收并不属于乙方(萍乡信宏公司)的违约行为。相反,逾期支付住宿费,属于萍乡学院的违约行为之一。第四,倘若以案涉项目未取得消防验收而认定萍乡信宏公司违约的话,则教育部对萍乡学院的本科教育工作的合格评估亦可能存在瑕疵。据此,萍乡学院逾期向萍乡信宏公司支付学生公寓住宿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具体实施合同》约定为未付金额的0.08%/日(29.20%/年),鉴于萍乡学院抗辩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考虑到案涉项目的投资情况,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适当调整。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15.40%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关于维权费用(律师费)20000元,鉴于该维权费用符合有关收费标准,萍乡学院未按约支付住宿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该维权费用依约应由萍乡学院承担。

关于住宿费结算标准是按3000人收取还是按3016床位数收取的问题。虽然《具体实施合同》2.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约定“……(10)甲方优先安排学生入住乙方运营的学生公寓,确保按学生宿舍楼实际床位住满……”,萍乡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亦足以住满实际床位,但《项目实施方案》5(PPP模式财务分析)5.3.1总收入测算,是按每年3000人测算,且根据《具体实施合同》第一章(总则)1.4.2.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项目实施方案》优先于本合同及附件,故住宿费结算标准应以3000人/年结算。

关于住宿费收费标准200元差额以及因疫情退还的住宿费如何分摊的问题。1.关于收费差额200元的问题。虽然《框架协议》约定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1200元/人/年须以物价主管部门审定为准,但《项目实施方案》5.3规定的财务测算是以1200元/人/年进行总收入测算的,根据《具体实施合同》第一章(总则)1.4.2.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项目实施方案》优先于《框架协议》及本合同和附件,收费标准应按1200元/人/年计算,故200元收费差额应全部由萍乡学院负担。2.因疫情退还的住宿费的分摊问题。首先,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萍乡学院退还住宿费用有政府文件规定和法律依据。其次,对于退还的住宿费用1012100元,萍乡学院提供了与案涉公寓相关联的学生名单予以佐证,萍乡信宏公司对该退费数额并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予认定。再次,原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各分摊50%,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亦予认同。

据此,2019年至2020年学年学生公寓应收住宿费用为3600000元(1200元/人/年×3000人),扣减因疫情退还住宿费用506050元(1012100元×50%)及已支付的2100000元,萍乡学院还应向萍乡信宏公司支付住宿费用993950元(3600000元-506050元-2100000元)。

综上所述,萍乡信宏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1)赣030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二、萍乡学院向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0年学年学生住宿费用99395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993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萍乡学院向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维权费用(律师费用)20000元;

四、驳回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2元,共计51004元,由萍乡市信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4元,由萍乡学院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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